关于陈某某与李某某等人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程序进展的说明

本说明旨在客观陈述相关案件的司法程序进展 |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9月1日

中国境内诉讼(被告周某某)

2025年4月25日 一审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2025)京0491民初1739号)。
法院认定: 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陈某某的**侮辱**和**诽谤**,并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判令其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及承担一审诉讼费。
2025年8月6日 二审胜诉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25)京04民终990号),被告周某某同意履行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调解结果: 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陈某某**书面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1元**,以及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2025年8月11日 申请司法监督原告就二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胡怀松涉嫌威胁、侮辱、强迫调解等违法行为,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
监督请求: 请求检察院对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

中国境内诉讼(被告李某某)

2024年8月 - 2025年2月 管辖权争议被告李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和路南区法院,就其“常住地”问题,提供了完全相反的陈述以操纵司法管辖。
核心矛盾: 在丰南法院,李某某声称其**不住在丰南**,而户籍地在路南区;在路南法院,她又提交证明声称自2021年起**常住丰南**。
2025年6月20日 程序性胜利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5)冀02民辖终259号),认定陈某某上诉理由成立,驳回李某某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定: 原审卷宗材料**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丰南区,确认路南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 一审已开庭一审因为本人没有出庭,判决书很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二审 二审已开庭等待判决。

俄罗斯联邦境内诉讼(被告李某某)

2024年至今 刑事程序反复原告就人身伤害报案后,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多次被叶卡捷琳堡市基洛夫斯基区检察院以“非法”为由撤销。
检察院认定: 警方调查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要求其消除违法行为并组织补充调查。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2025年7月24日 一审败诉叶卡捷琳堡基洛夫斯基区法院就人身伤害民事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败诉核心原因: 因原告提交的领事馆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不符合俄罗斯法律关于外国司法文书认证的程序性要求**(如缺乏签章、公证翻译),法院未予采纳。
2025年8月 提起上诉原告已向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大量经公证认证的新证据。
核心新证据: 包括被告方核心盟友王某某亲口承认殴打(“我扇了他几次”)及非法限制自由(“不能放他走”)**的公证录音;以及被告李某某在俄罗斯警方与法庭上就双方**关系性质**作出完全相反陈述的官方记录。 败诉法院认为证明不了被告行为和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