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 - 2025年2月
管辖权争议被告李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和路南区法院,就其“常住地”问题,提供了完全相反的陈述以操纵司法管辖。
核心矛盾: 在丰南法院,李某某声称其**不住在丰南**,而户籍地在路南区;在路南法院,她又提交证明声称自2021年起**常住丰南**。
2025年6月20日
程序性胜利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5)冀02民辖终259号),认定陈某某上诉理由成立,驳回李某某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定: 原审卷宗材料**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丰南区,确认路南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
一审已开庭一审因为本人没有出庭,判决书很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二审
二审已开庭等待判决。